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专家热议数据垄断( 四 )
在数据消费上,用户是数据的消费者,用户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应优先于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控制。
因而用户的受权效能也要高于平台的受权,在对数据可携带权的了解上,汪庆华以为,配合用户行使可携带权理应成为平台的一项义务而非担负。
图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讨中心主任汪庆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讨中心研讨员韩伟以为,数据的中心是其承载的信息。
近年法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多个国度竞争论法部门的调研报告均已触及数据相关竞争问题。
“可携带权”这一中文提法,对个人数据比较适用,但对工业数据、政府公共数据,“可迁移性”表述可能更为精确。
数据可携带权或可迁移性,不只触及个人数据权益的维护,也触及市场竞争次序问题。
因而,对数据可携带权或可迁移性的讨论,应同时统筹个人数据维护与竞争规制这两个视角,且需求权衡政策选择或执法行为对个人、企业以及市场带来的不同层面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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