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国开行参与地方隐性债务化解?——地方隐性债务系列专题之三(海通固收姜超、朱征星)(13)

如何看待国开行参与地方隐性债务化解?——地方隐性债务系列专题之三(海通固收姜超、朱征星)

4. 国开行参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看法

对于隐性债务的化解,不会再有新一轮的中央主导的债务置换。根据地方化解隐性债务的相关报道可以看出,基于现阶段的情况,尚未出台明确的化债方案,处于讨论定调阶段。一方面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不会有新一轮的债务置换,一旦进行新一轮置换,将会使得隐性债务显性化及合法化。略阳县财政局公布的略财发(2018)70号文件《关于抓紧制定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方案和填报化解计划表的通知》明确提出:隐性债务的化解方式不可能再进行债券置换,化解方案不得再作争取财政资金和债券置换的计划安排。另一方面坚持“一城一策”的原则,从地方政府角度出发,与国开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同时结合本地区债务化解计划,对逐笔债务制定化解安排。

国开行低息贷款参与化债,实质上是隐性债务的转移而非化解。虽在目前来看,最有可能的化债方案之一就是地方政府与国开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协商,通过续借或置换方式应对到期或高融资成本的隐性债务,但地方政府仅以国开行低息贷款作为唯一化解隐性债务的途径,或难以真正达到化债效果,低息贷款仅能作为以时间换空间的一种方式,实质上是将财政风险部分转移至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隐性债务中高融资成本及期限较短到期压力较大的债务中,属于国开行贷款等形成的非常少,也相当于将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至国开行。对于存量债务的化解,更多的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例如融资平台转型及债务重组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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