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强化企业失信追偿机制( 五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连大有律师建议,单个的受害人由于被骗取的金额不够立案标准,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刑事立案,如多个被害人被骗金额达到金额2万元以上,可以联合起来一起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

工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对集中的投诉线索也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移交或报案。“这些案件虽然小但是涉及面广、人多,工商和公安部门应主动介入,而不是单纯以违反合同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推给被害人走民事诉讼。”

事前防范堵上监管黑洞

“青年消费者面临着‘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的维权窘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企业失信收益高,失信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这“两高两低”导致企业从预付费中套利行为有明显增多之势,加强事前监管防范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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