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再次审议,网络时代如何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三 )
沈春耀表示,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对界面新闻采访人员指出,全国人大决定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单独列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可以更加突出公民的权利;第二,可以让公民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督促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切实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另一种声音则认为,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曾撰文表示,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在充分肯定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基础上,有常委会委员认为,人格权编还有一些问题应进一步研究厘清,从体例上应当将人格权编放在各分编之首。
乔新生对此表示,传统的民事权利分类方法是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主体密切相关。因此,在规定民事主体的内容之后,自然而然地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单列的背景下,将该分编的位置提前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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