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授权放权 激发国企活力( 二 )

授权放权直接决定

微观主体活力的激发

正确认识授权放权与激发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的关系,是我们推进国企改革的思想基础。对此,我们要做两层思考。一是理解增强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的极端重要性,二是理解授权放权对于增强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的极端重要性。

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探索和试点以后,国企改革向深水区推进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但是,如何才能有效发挥国企改革的作用,提升市场对国企改革的信心,就要通过改革让投资者、经营者、企业员工看到希望。而这个希望,就是企业的活力。什么是微观市场主体,一是企业,二是人。强调“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的极端重要性,就是强调“企业活力”与“人的活力”的极端重要性。因此,改革的落脚点就要放在如何增强企业与人的活力方面,判断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也是企业活力与人的活力有没有得到增强。如果只追求形式上的改革,而不解决影响企业活力的体制机制问题,不消除影响企业活力释放的桎梏。那么,改革就难言成功,难以释放改革红利。要想真正让国企改革成为激发企业活力的根本手段,就不能捆住改革者的手脚,不能给国企改革制定框框,什么都要批准,改革就寸步难行,更别说释放企业活力了。现在把“加大授权放权”与“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组合在一起,因果对应,形成一个新的逻辑框架,简洁明了。其实,改革要改什么?一个是放,一个是活,一放就活。这是改革开放40年最核心的经验。国企改革历经探索,终究又走到这条路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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