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 )

虽然影视与游戏同属文化产业,都是商品,但是影视和游戏一直是两种不同的内容呈现形式,是两种不同的消费体验,从开发者、发行渠道等方面区分也是两种不同的行业,从行政监管角度来说是不同的文化业态,因而影视与游戏是两种不同法律属性的商品,在商品类型、法律保护、审批制度等方面也存在重大差异,所以如何界定互动影像的法律属性十分重要。

但是目前互动影像在法律上并没有定性,并没有任何官方文件界定互动影像的法律性质,但是由于其在历史发展、外部特征、内在构成、制作过程等方面与游戏、影视存在很多的重合点,因此有可能被认定为游戏或者影视,抑或是双重属性。

历史发展

任何脱离历史看待新生事物的角度都是片面的,回顾互动影像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出现了在电影院与观众互动的捷克电影《Clovek a jeho dum》,后来陆续有很多影视作品做过此方面的尝试,但没有什么影响力不为公众所知悉。近年来随着技术发展及内容创作发展的创新,2016年开始国际上陆续出现了在Steam平台发行的全动态影像犯罪悬疑游戏《夜班》、除了电视及流媒体播放还开发了同名App的HBO美剧《马赛克》、在PS4渠道发行的互动电影游戏《底特律:变人》、在Netflix播出的互动电影《黑镜:潘达斯奈基》、互动野外求生节目《You vs。 Wild》等,国内也陆续出现在芒果TV播出的互动微剧《忘忧镇》、在腾讯视频播出的依托于H5形式的互动宣传视频《古董局中局之佛头起源》、在芒果TV播出的互动微剧《明星大侦探之头号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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