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三 )

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可见,互动影像既可以是影视作品,在影院、网络视频平台发行播出,又可以是游戏,在网络游戏渠道发行。

外部特征

互动影像的外部特征,具备了影视的观赏性与游戏的可玩性,从影视来讲,所有的画面、剧情走向和结局都在制作方设定的剧本范围内,基本上都是影视化内容,从游戏来讲,所有的玩法规则都直接决定了剧情走向、故事结局,不遵守游戏规则便不能实现既定的观影目标。

但是互动影像与传统影视不同的是,用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像编剧、导演一样思考、决定人物命运、选择剧情走向,用户能够看到的内容与其选择有关。互动影像给观众展现的是多剧情走向、多故事结局的内容,是设计了一定逻辑规则的内容,不再是单一线性的内容。

另外,互动影像与传统游戏不同的是,游戏的画面从虚拟画面走向真人画面,美术设计变成了真人拍摄。虽然用户在关键节点的不同选择,直接影响了剧情的走向和结局,但是无论用户怎样选择,无论用户拥有多高的智商以及操作技巧,所有的剧情走向、故事结局都是在剧本框架范围内的,都可用有限数量进行统计,都是在编剧、导演、演员等创作人员创作的范围内,用户不可能脱离剧本、脱离已经拍摄完成的内容创造出新的内容。此外,用户操作互动影像的画面与游戏画面又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其一般均是软件开发者以及内容制作方制作的智力成果,用户一般没有创作任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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