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 )

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综上,从互动影像的历史发展、外部特征、内部构成、制作过程来看,互动影像形式上是游戏的交互式体验,使用了游戏的玩法规则以及策划方案,具备游戏的基本特征,因此可以说互动影像是真人影视内容的游戏化,是游戏重视剧情、重视结合真人影视元素的创新,兼具了游戏与影视的双重属性。

关于互动影像的本质商品属性,在法律没有界定之前,笔者个人认为,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互动影像的本质以影视还是游戏占据主导地位来决定,如果影视内容是为游戏玩法服务的,则互动影像的本质属性是游戏,如果游戏元素是为影视内容呈现服务的,则互动影像的本质属性是影视。类似《画师》、《明星大侦探之头号嫌疑人》等作品,用户体验的主要是以影视化的拍摄制作方式产生的视听内容,这些视听内容具有影视作品的客观属性,其互动选项仅是为推进剧情、引起用户思考与共情的手段,交互式体验仅是壳,无论玩法规则有多少种,本质上还是影视作品,玩法是皮,影视作品才是真相,如披着羊皮的狼是狼,披着虎皮的狼还是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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