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聚焦“教师管教权”:戒尺还老师,管教有理惩戒有度( 四 )

“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惩戒学生我们心里有担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学校小学部教师陈燕告诉采访人员,老师们怕学生心里受不住,怕家长来学校闹,更怕由于简单的罚站给自己带来职业风险,都谨慎对待惩戒学生。

“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在学校里被老师体罚,可是也不希望当他犯错的时候,老师不问不管。”学生家长李超坦率地对采访人员说,老师不能及时教育学生,学生的过错行为会很容易得到强化,从根本上无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规定:无细则无实效

今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在“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部分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有评论认为广东此做法是立法赋予教师管教权。事实上,关于教师管教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规定。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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