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聚焦“教师管教权”:戒尺还老师,管教有理惩戒有度( 五 )

2017年2月,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惩戒”的入法,一时招致质疑声不断。不少教育专家认为,目前解决校园教育乱象的重点并不是惩戒教育,学校和教师要对学生“授业解惑”“传道做人”,这些都不是靠惩罚就能实现的。“惩戒”入法一定程度上还会引起体罚在学校的出现。

据媒体报道,青岛此项立法尝试一年多后,当地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当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师和家长对此一般都无疑义。公众对广东和青岛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惩戒权利的质疑,根本上在于相关规定太过“模糊”,缺乏可操作细则。

“如果没有详细的规定,那到底老师对学生的惩罚是正常惩戒还是体罚?”李超说,对学生惩罚的必要性、教师管教惩戒的界限、管教的范围程序等都是家长关注的内容,“教师管教权应该赋予但不能无限制扩张,没有配套细化,管教权难以落实。”

“现行立法中,都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作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和‘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很难。”唐山市某中学教务处教师李培政说,没有明确细则明确,出于现实考虑,教师们只能继续“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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