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违规利益输送!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大修,杜绝将险企当成"提款机",来看六大要点( 三 )

《办法》对险企关联交易重新分类为: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利益转移类、保险业务类、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交易。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这些事项,按照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但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已受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除外。

而现行分类方式为:资金运用、固定资产买卖、保险及代理、再保险、审计等服务、担保等利益转移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上都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提到,保险公司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加强关联交易穿透监管,是本次《办法》的要点之一。银保监会表示,《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曾向券商中国采访人员分析称,“穿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关联交易监管上很有必要,因为在投资端的层层嵌套等关联交易实际操作中,采取规避方式,确实掩盖了很多业务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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