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违规利益输送!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大修,杜绝将险企当成"提款机",来看六大要点( 六 )

《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比例要求共计4项:

1、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

2、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3、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4、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并规定,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办法》同时规定,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保险公司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与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

总的要求是,险企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险企上年末总资产的30%以及上年末净资产。这一要求维持了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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