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违规利益输送!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大修,杜绝将险企当成"提款机",来看六大要点( 四 )

比如,相关方因为有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但是这种关联关系由于代持、多层股权结构等原因比较隐蔽,形式上不太容易发现,容易规避关联交易监管。所以,监管提出“实质重于形式”,从严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对于这些规避监管的关联交易,也将纳入监管。

丨二、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提高:累计交易金额达3000万,并超险企净资产1%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办法》有不同的管理要求,重大管理交易的管理更为严格。

《办法》重新界定了“重大关联交易”,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原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由此对比,“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有所提高。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管理特点,按照“重点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则,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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