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新法变局:征收制度大手术 宅基地改革留想象空间( 五 )

征收制度“大手术”

土地征收制度是社会的矛盾集中点,各界对这一制度历来批判颇多。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新版法律改变了这一规则,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片区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这一修改,改变了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原来是按原农产品产值用途的倍数计算,新版《土地管理法》改为片区综合地价方法补偿,这一改变提高了补偿标准,更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此外在农民住宅征收的补偿上,不再是原有的“参照征收耕地标准”的补偿,而是强调对农民居住权和住房财产权益的保障,这一规定更能体现农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真实价值。

杨一介指出,关于征地制度修改更有约束性的是对征收程序的修改,“将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

按照传统的征收程序,地方政府应先完成征地报批程序,然后再开展和被征收人的补偿协商事宜,但新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征收协商程序前置,地方政府与被征地村集体组织中绝大多数成员签订协议,并落实征地补偿机制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后,方可启动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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