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固收·信用】永续债券知多少——永续债市场概况、条款梳理、会税解读及个券筛查 20190925( 四 )

永续债会计处理新规

19年1月28日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对永续债的股债性认定进行了更明确的说明。根据新规,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三个方面的判断标准: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在新准则中出现的三项标准的判断思路,事实上在18年发布的第37号准则应用指南中均已有提及,新准则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而且即使是在新准则下,也没有给出三项标准的准确划分条件,存在主观判断空间。银行永续债的股性明显强于一般企业永续债,正常而言可以计入权益,而一般企业永续债的清偿顺序是能否确认为权益的重要争议点。相比于某一工具应该算股还是算债,更核心的问题其实是发行方和投资方的股债认定是否必须一致,实际操作中基本都是发行人计入权益,投资者按债券投资。对于会计新规,发行人的主要担忧在于如果不能计入权益可能带来的财务杠杆压力、债券条款变更需求、融资成本变化等;投资者的主要担忧包括发行人强赎债券、估值损失和再投资风险、新发债券的股性条款可能增多等。考虑到存量永续债债性普遍偏强,直接统一要求转为权益计量的风险不大。如果不考虑强赎风险,考虑到未来强债性永续债供给可能减少,老债稀缺性反而有望增强,有利于利差收窄。如果新永续债在监管趋严中为满足发行人计入股权的需求,条款设计上进一步加强“股性”,可接受的投资者范围和投资者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必然会提高,从而导致利差走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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