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衡谈Libra:数字货币存在的四个误区( 六 )

第二,数字资产的价量不稳定是常态,不得充当计价货币或记账货币;其流动性也差,更不能充作支付工具,而往往沦为风险资产,更有甚者堕落为割韭菜的手段或传销工具。比特币——发行总量锁定,交易价格必须涵盖递增的生产成本(亦即挖矿成本),然而,市场交投量和价格都无从管控调节,便出现剧烈波动;稳定币——实行交易价格稳定的目标管控,发行量及交易量便须相应调控,这些都是名义上的数字币,实则体现的价量关系是彻头彻尾的数字资产的基本性状。

至于那些成功锁定银行法币比价的数字支付工具,监管当局根本不认可其“数字货币”地位,其自身也竭力撇清,有意模糊淡化其“数字资产”的实质,以免陷入会计上的困境。

第三,数字资产发行方,在财务流程和监管合规上,无法效仿央行,实现价量稳定。具体来看,主要有三:初始发行量的设定及其依据何在?这将决定初始价格是否具备标杆属性;如何确定新增发行量的核定标准?它将是随机动态、相机抉择的,还是恒定规则的?发行出售数字资产,获得银行法币收入后,发行方的会计流程和记账规则,是否能够做到灵活、全面而自主,不受有关监管方面的强力干预?比如,发行收入的所得税核缴,如按照出售数字资产而计的话,会计作业上就不可持续。即便发行者力图模仿乃至拷贝中央银行的会计流程作业,但是,这在公司法上就不会被认可,在财税法上更不会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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