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监管法规: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害之举(11)

比如,自2017年开始陆续被监管部门接管的明天系、安邦系、华信系等集团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就令人震惊;问题金融机构出现了严重的信用危机,监管部门不得不实施接管。

实际上,此类问题并不是少数。近些年来,从保险、信托、银行、支付等不同切入口进入并快速蔓延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形成很大社会影响力,其问题和风险正在加快暴露。正如中国央行关于《办法》说明中所指出的: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与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正因为如此,央行起草了《办法》,明确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实施监管。同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和禁止行为,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作合规性监管,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虚假投资、循环投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单、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必须具备任职资格并认真履职;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要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这都非常具有针对性,相信在前期《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施的基础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能很快出台,切实完善金融监管规则体系,以补齐金融监管短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