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就公募侧袋机制征求意见,应对基金流动性和投资者公平性问题( 十 )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依法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 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