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就公募侧袋机制征求意见,应对基金流动性和投资者公平性问题( 七 )

第五条 【启用条件】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要求,采取暂停基金估值等相关措施,不可启用侧袋机制。

第六条 【侧袋账户份额确认】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第七条 【侧袋账户运作安排】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应当停止办理申购赎回申请。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资产利益最大化原则将特定资 产予以处置变现,并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款项。

第八条 【主袋账户运作安排】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基金的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主袋账户的组合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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