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就公募侧袋机制征求意见,应对基金流动性和投资者公平性问题( 九 )

第十三条 【备案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主要运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启用侧袋机制的具体情况、 内部决策程序、基金托管人意见书、审计报告、后续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持续跟踪分析侧袋机制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针对侧袋机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的条件和特定资产范围;(二)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投资安排;(三)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安 排;(四)侧袋账户费用安排;(五)侧袋机制相关风险揭示;(六)其他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应当在本指引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除外。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启用与实施侧袋机制的复核和监督,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做好投资者服务工作,提供主袋及侧袋账户的份额及份额净值查询服务,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申购或者赎回的投资者做好信息传递和解释工作,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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