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受理案件标的总额超一千亿( 三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行人应当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份存在隐名代持情形,属于证券市场中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的公共秩序。双方签订的《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构成发行人股份隐名代持,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应认定无效。甲某外国人身份并不影响《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效力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乙某支付原告甲某2017年现金红利人民币35.2万元的70%;原告甲某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被告乙某协商,对乙某名下123.2万股丙公司股票进行出售,协商不成,则可申请对股票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甲某投资款人民币383.68万元,若所得款项金额超过投资款金额,超出部分的70%归原告甲某所有,剩余部分归被告乙某所有。同时,被告乙某还应向原告甲某支付律师费10万元、保全费3万元。

十大典型案例中还包括一例行政诉讼——证券从业人员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

证券从业人员杨某涉嫌操纵亲属账户炒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以高额罚款。杨某不服上海证监局金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也是目前中国证监会所有派出机构中作出的标的额最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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