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即将三审,学者建议明确禁止基因编辑( 二 )
2018年11月,“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临床试验伦理与安全问题探讨。
2019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相比一审稿,二审稿新增规定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进行了规范。
人格权编草案在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严格规范涉伦理医疗科研活动,指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表示,二审稿较之于一审稿有诸多进步,在总体上体现了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审稿草案的部分条文仍然存在缺陷,需抓紧进行修订与完善。
据中新社报道,针对二审稿中关于人体基因科研的规定,不少委员提出,相关科研的规定在表述上应更加严格。李锐委员建议,将规定中“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一句修改为“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他认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仅要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还应该遵从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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