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即将三审,学者建议明确禁止基因编辑( 三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友军表示,针对基因编辑等此类科研活动,目前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的态度并不鲜明,并没有严格规范科研活动。“编辑生殖细胞在很多国家其实是属于犯罪行为,目前我国的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里对此没有表示明确的态度,行政处罚上也比较模糊,我认为应该在法条中明确禁止。”

石佳友提出,草案现有条文中“从事…活动”的表述似乎过于狭窄,不能涵盖非医学及非科研活动。“建议采取‘涉及或影响’措辞,涵盖异种移植和基因驱动问题。还有,基因编辑必须考虑未来世代的利益,因为对未来世代会产生目前无法估量的影响;因此,此类行为不得危害人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危及未来世代的健康利益。”

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人格权编一审草案还对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

周友军提出,对于捐献器官,法律需要强调捐献者可以随时终止或者拒绝。“在理论上的话,设立这样的规定其实并无障碍,但目前立法机关仍有顾虑。我认为还是应该强调这点,给捐献者一个随时拒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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