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爆雷”追索僵局:中介机构会担责吗?( 四 )

同时原告起诉称,五洋公司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司债券,因无法按期兑付回售部分的本息,构成违约。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洋公司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故请求五洋公司偿付债券本息,并要求法定代表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五洋建设认为,是否应当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由法院审查确定。被告方陈志樟的代理人,当庭代表陈志樟向全体债券持有人作了诚挚的道歉,并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方德邦证券则认为,德邦证券参与五洋建设欺诈发行没有依据,德邦证券做了尽职调查,尽到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德邦证券的承销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方大信、锦天城以及大公国际均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截至发稿,杭州中院未就此案进行宣判。

而一位投资者对采访人员表示,“五洋债是中国证监会首个定性欺诈发行的公募债,请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公评级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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