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爆雷”追索僵局:中介机构会担责吗?( 六 )

此外,2019年1月22日,证监会对大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为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而大信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2018年8月,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北京证监局则同步作出责令大公国际限期一年的整改处分。

作为五洋债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2018年9月7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采访人员多方获悉,此前证监会对承销商德邦证券立案调查,历时一年,尚未出结果。

承销商的责任界定

北京实现者律师事务所韩鹏律师告诉采访人员,五洋案的最终认定要依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法院也是需要结合在案证据与证监会的认定结果才能作出最终的裁判。

杭州去年9月份审理,今年5月份开庭。而证监会这块对于行政处罚的调查认定时限没有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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