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未经同意使用售卖演员照片被诉 法院宣判( 四 )

二、被告在涉案网站对秦某某肖像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一)被告对秦某某肖像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被告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但在公开展示、销售该些图片时,由于该些图片载有自然人的肖像,也应当取得肖像权的许可。其次,原告秦某某作为公众人物而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属于公众知情权合理范畴,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对此不予过度干预;反之,对于与公众知情权无关的领域,如生活场景,其肖像权则应受到保护。被告使用该些照片具有销售载有原告肖像的照片获利的商业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二)对被告使用原告肖像行为的侵权判定

从涉案网站对涉案照片的展示及其陈述,被告认可其展示的涉案图片并未获得秦某某肖像权的授权。被告以网站展示为形式,以对外授权并收取使用费为目的,属于明知是他人肖像而未经许可销售获利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面部有遮挡的涉案部分图片,此部分照片虽然面部进行了一定的遮挡或者是侧脸,但在被告已经对该些照片所载人物信息进行编辑的场景下,并不会导致受众对该些照片所载肖像产生排他性的误认;网站明知该些照片中的人物即秦某某,仍销售该些图片,属于明显利用原告肖像权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若不加以禁止,会严重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利益。被告使用该些图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