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 释放多项创新制度红利( 二 )

在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指出,这次新引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就是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创新。“除了生产企业以外,科研机构有能力创新出新的产品,要让他能够获得产品上市以后的巨大收益。所以说原来老法都是叫‘生产企业怎么样怎么样’,现在提出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有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鼓励创新。”

据介绍,药品管理法是1984年制定的,2001年2月修订,除在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因“放管服”改革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以外,没有进行大的修改。

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对于鼓励研发创新、保障药品可及性方面也是提出了很多举措,药品管理法总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同时增加和完善了十多个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

如在新的药品管理法中,明确了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见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的研制。

同时,也加强了审评机制创新,强化审评机构能力建立,完善与注册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优化审评流程,提高审评效率,为药物创新提供了组织保障。还包括优化了临床试验管理,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实行了优先审评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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