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递延奖金该不该发?董秘状告券商讨337万奖金,判决再三反转!且看四大焦点( 二 )

离职后递延奖金该不该发?董秘状告券商讨337万奖金,判决再三反转!且看四大焦点

去年9月份,李春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李春的诉讼请求;不过在今年2019年7月份,北京东城区法院就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全部驳回了李春的诉讼请求,认为民生证券无需支付相关递延奖金。随后,李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如其所愿,二中院于9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民生证券支付其递延奖金。

先来了解一下李春在民生证券的任职情况。12年前,即2007年7月,李春入职民生证券;6年后,即2013年7月份,李春开始担任民生证券高管,任民生证券执委会委员;2014年4月份起担任民生证券董秘。

2013年7月11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李春分管战略发展总部和另类投资业务,期限至2016年7月10日。事实是,自2016年6月1日起,李春全职在民生证券投资公司担任总裁,该公司系民生证券全资子公司。也就是说,这日起,李春的工资由民生投资公司发放。

如今,双方的劳动纠纷聚焦于2014年和2015年的递延奖金是否该发放。根据民生证券《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当年按税后净利润提取正奖金时,将计提正奖金的60%用于发放高管人员当年奖金,剩余40%计入奖金池,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发放,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发放20%”。故李春2014年度高管奖金应于2015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6、2017年分别发放;同理,其2015年度高管奖金应于2016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7、2018年分别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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