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递延奖金该不该发?董秘状告券商讨337万奖金,判决再三反转!且看四大焦点( 三 )

那么,为何一直没有发放呢?

双方劳动争议四大焦点

转折点应该是从李春提出辞职开始。2017年6月底,即李春在担任民生投资总裁一年后,从民生投资离职。在他离职时,专门与民生证券就这两年的递延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约定。

就双方提交的证据,李春与民生投资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约定:“……一、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7年6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四、乙方2014年和2015年年度奖金延期支付部分按照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当期高管的考核一致性原则确定发放金额并执行。如其他高管发放2014年和2015年年度递延支付奖金,甲方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乙方的延期支付部分发放给乙方。……”

在随后的劳动争议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

第一、李春的劳动关系归属情况。民生证券主张,虽双方未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但李春自2016年6月1日起不再在民生证券公司任职,且其工资由民生投资公司发放,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31日解除。 第二、李春主张的递延奖金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如上所述,李春2014年度高管奖金的递延部分应于2016、2017年分别发放,2015年度高管奖金的递延部分应于2017、2018年分别发放。虽李春与民生证券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5月31日解除,但高管奖金的应支付时间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并非同一概念,故本案中应以高管奖金递延部分相应的应支付时间作为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依据。法院认为,本案仲裁时效应分别自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算,故李春于2018年9月25日提出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第三、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关于民生证券公司高管奖金发放的条款是否有效。这也就要说到,与李春签订该协议的苏刚既是民生证券总裁同时也是民生投资董事,他是代笔民生投资还是也同时代表民生证券呢? 法院认定,苏刚的身份使得其享有同时与李春协商和两家公司劳动权利义务的权限。结合李春2017年6月30日时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归属于民生投资公司,故协议方署为民生投资公司亦符合常理。 第四、李春的高管递延奖金是否应该发放。这个争议焦点在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间出现了不同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中,李春提交2017年6月22日其与苏刚的电话录音,用以证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其被胁迫签订的。民生证券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表示录音内容是双方在协商,不能证明李春被胁迫。另,民生证券对李春主张的奖金数额认可,但表示不应发放。二中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