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泰财险1.68%股权拍卖“遇冷” 半数股东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 四 )

基于此,宇恒投资认为,融智资本才是案件中向诚泰财险投资的投资人,而诚泰财险才是实际用款人。融智资本、诚泰财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涉案《委托贷款合同》因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依法宣告无效,涉及本案的款项应由诚泰财险直接返还给融智资本。”

与此同时,法院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29日,融智资本向宇恒投资发出了《关于我公司向贵公司发放1.25亿元委托贷款情况的告知函》,载明宇恒投资将涉案委托贷款用于对诚泰财险当年的增资扩股。由此看来,融智资本和宇恒投资均默认原本用于支付钢材采购的借款改为投向诚泰财险。

不过,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融智资本、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宇恒投资三方在订立《委托贷款合同》时合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该院表示,宇恒投资在取得诚泰财险股权的过程中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与本案审理的借贷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也不能因此证实涉案《委托贷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宇恒投资主张《委托贷款合同》无效表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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