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重整带来哪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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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研究·固收】 孙彬彬/于瑶

摘要:

首先,依据《破产法》,债权人可仅仅基于债务违约这一个条件及相关证据就向法院提起破产诉讼,且获得法院受理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债务人可以在尚未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入破产重整。其次,单纯依靠“国企信仰”的投资逻辑已被证伪。债券偿还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发行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投资机构通常会关注发行人的企业性质、股权结构,通过股东背景、体量规模推测地方政府的支持救助力度,即“国企信仰”,却往往忽略了发行人出售优质资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意愿。第三,地方政府在面对债务困境时,大概率仍会力保优质国有资产的控制权。从地方政府角度来说,折价处置资产可能触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窘境,而选择债务重组短期内可能影响区域融资环境,推升融资成本,但只要优质资产仍在控制之下,就仍有东山再起的可能。

盐湖股份重整带来哪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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