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开放扩大 法治保障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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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国新办当天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中外媒体介绍相关情况。

银行、保险业进一步开放有法可依

本次修改两个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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