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名无实的晚清洋务企业股东会( 二 )


股东议事会之所以演变成“情况通报会”,一方面可能是企业方面的美酒饱食“堵”住了股东之口,另一方面也不排除股商认为公司高管皆系官方委任,故“有所怀疑畏惮而不敢尽其辞”(《书李傅相招股开铁路示谕后》,《申报》1887年5月31日),恭维赞颂虽非本意,也别无他策 。还有一个原因,在于公司业务繁复,一般股东并不熟悉,更无暇研究,难以提出自己的主解 。况且,公司账目庞杂,非专业人员,很难看出究竟 。西方公司均有专门的监察人,代表股东进行相关审查,而在洋务企业则不存在,所以一般股东也只有“唯唯喏喏”而已 。
机制不健全导致股东权益受损
正因为股东会议对企业主管者而言可有可无,所以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多不会征求股东的意见 。例如轮船招商局虽然规定,遇有紧要事件须邀请有股众人集议,俾“择善而行”,但该局1876年兼并旗昌轮船公司和1884年暂时售卖于旗昌洋行,事前均未令众股商知悉 。收购旗昌轮船公司的决策是该局高管徐润和叶廷眷“通宵筹计”后作出的 。而将招商局出售于旗昌洋行,则主要是由另一位高管马建忠在李鸿章支持下策划完成的,中小股东事先根本不知 。当时的《申报》如此记述此事:“招商局之卖于旗昌也,事出仓卒,迹涉擅专” 。当此事被披露后,招商局股东“无不心惊发指,各抱不平,然事已至此,无可挽回,亦惟存木已成舟之想,徒为叹息痛恨而已” 。部分股东至总局质询其事,马建忠避匿不敢出见 。《申报》也对招商局股东充满同情,做出如此评论:姑不论招商局系取法泰西的公司企业,即便是一般的店栈铺号,苟有大事,亦必邀集股东共同商议,众议允洽之后,再依议办理,俾群策群力 。而马建忠将招商局产业售卖,如此重要决断,则并未与股东商议,“此越分擅权之甚者也” 。该报还在评论中进一步指出:招商局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规定,“大旨与泰西公司通例不甚相悬”,但公司高管的专擅行为,“实与开创时之良法美意举不相合” 。公司高管之所以敢如是专权,与公司股东会之徒有其名不无关系,就招商局而言,从来没有如西方公司一样开过一次既“切实”又“质朴”的名副其实的股东会议 。所以,此番高管擅卖局产,也是有其由来的(《论专售商局之非》,《申报》1884年8月22日) 。
那些没有规定召集股东会议的企业更是把公司高管的意志强加于众股东 。例如上海机器织布局在1883年股市风潮中,资本流失严重,筹建工作陷于停顿 。不但投资认股者不胜怨恨,即局外旁观者亦未尝不扼腕叹息 。1887年织布局高管商议,决定将老股一律以七折计算,限期每股加银三十两,以凑足百两之数,倘不照办,则“将老股票作为废纸” 。这一决定事先也没有向股商征求意见,所以出台后舆论哗然,织布局老股东尤为气愤不已(《在股含冤同人公启》,《申报》1888年7月15日) 。有的企业在决定停办退还股款时也不邀集股东会商,结果企业高管擅定之还股方案令股商大为不满,众股东不得不公开声讨(《顺德股商不值总办论》,《申报》1885年8月10日) 。他们感叹,中小股东“势力最微,受亏最甚” 。但他们“穷而无告”,所以不得不“登报以鸣冤”(《施宜众股友启》,《申报》1884年11月8日) 。时人感叹:中小商人“虽经入股,不啻路人”(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119页),形象地说明了在股东会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洋务民用企业中小股东参与经营决策权被抹杀的情况 。
洋务企业的股东会之所以有名无实,难彰绩效,原因之一是当时清政府尚未制定公司法,以统一规范企业经营,各企业并无召集股东会议的强制责任 。原因之二在于股东的维权意识尚待培养 。如前所述,在企业经营顺利的情况下,他们对高管心存感激,认为自己获利实拜高管所赐;但当企业遇有变故,损及个人权益之时,则又呼天抢地,亟谋“伸冤” 。这种极端的心态均不利于公司经营 。这一情况,在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之后,逐渐有所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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