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流广告|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互联网广告的未来在哪里?( 三 )
内容平台优质的内容生态,是原生信息流广告生长的沃土。更重要的是,随着用户花在移动互联网上的时间越来越长,释放了大量广告库存。而信息流广告可以即时地穿插在平台原生内容中,插入的时机和频率可以根据具体的场景进行动态调整,不受广告位的限制。
互联网广告,从此具有了程序化与无限性的特征。业内许多广告从业者认为,AI的应用,是广告行业一次伟大的“革命”。信息流广告,成为中国互联网公司商业化进程中最重要的产品之一。
三、信息流广告面临的“囚徒困境”原生广告自诞生以来就同时面临着赞美和非议。
有人认为,原生广告的出现足以拯救困境重重的广告行业,是营销模式的创新;也有人认为,原生广告本身就是罪恶的,可以称之为“浮士德契约”,即为了获取某种便利,而不得不让渡部分个人隐私。
除此以外,由于媒体以及代理商加大了对视频广告的投入,降低了广告素材的制作成本,一些低俗、低质广告内容频频出现,不仅影响了用户体验,更对内容生态产生了负面影响。
1. 精准推荐与隐私侵犯间的博弈针对不同人群、精准地个性化推荐,是信息流广告的核心。这不仅对媒体平台的算法技术提出要求,更重要的前提是,平台要收集足够详细的用户数据,获得精准的用户画像。
在进行用户画像并将用户画像提供给广告投放方的过程中,用户必然面临着隐私被侵犯的潜在风险。
以短视频平台为例,对下沉市场和中老年用户群体的开拓,是短视频平台成功的重要法宝。往往这些用户群体的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往往较弱,性别、年龄、地址、收入等个人隐私极易被侵犯。
当用户对自己的信息安全处于怀疑、恐惧的心境下,必然对信息流广告的好感度和信任感会降低,出现个性化推荐回避的现象。
另外,当用户处在互联网环境中,由于各头部互联网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各平台间数据互通共享。同时,站内授权协议晦涩冗长,绝大多数用户并不会仔细阅读、了解该媒体是如何抓取自己的行为和隐私的。处在隐私大量暴露的网络环境中,用户仿佛是一个“透明人”,往往在无意间暴露了自己的一切行为习惯、爱好、生活轨迹、交友信息等隐私。
然而,一切并不是全然无序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今年8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于昨日(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 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 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文章插图
来源:巨量大学《信息流营销趋势解读纵览》:从广告内容到媒体内容的全面监管
因此,如何在商业信息自由传播与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某种微妙的平衡,是信息流广告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困境。
2. 同质、低俗广告危害内容生态短视频信息流广告的快速发展,市场对短视频内容的需求量激增。
MCN机构大量涌入,一方面激发了短视频内容营销的市场活力,另一方面“程式化”内容生产的MCN模式存在一定结构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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