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忠涨 靳如梦 赵一斐
[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论文三等奖]
摘 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货运平台也得到快速发展。但目前网络货运平台由于监管制度及其内部治理体系不够完善,网络货运平台可能异化为虚开发票的工具,因此,如何促进网络货运平台税务合规,加强网络货运平台及其相关主体的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网络货运平台运作中产生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税务合规路径进行探讨。意图通过依托数字化技术,加强网络货运平台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促进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合规建设。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网络货运平台 涉税风险 合规路径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物流行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传统物流走向了网络货运时代。网络货运利用互联网平台经济,通过大数据,使分散在各个地方的货运资源集中到平台上。作为物流行业发展的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备受关注。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旨在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网络平台运行过程中,有一些网络货运平台的操作往往会出现异化现象,甚至有些网络货运平台成为了开票平台,引发了相应的税务风险。作为现行规范网络货运平台的《暂行办法》也即将于2021年年底到期。
为切实促进“互联网+”货运健康规范发展,交通运输部也决定开展《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拟进一步健全网络货运准入退出机制,完善网络货运监督检查制度,并研究对交易撮合型平台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因此,结合《暂行办法》即将修订等背景,本文拟针对网络货物平台出现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以及对其合规路径进行探讨。
一、现行网络货运平台运行的基本模式
(一)现行网络货运平台运行的基本模式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络货运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暂行办法》特别强调了,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基于《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的基本模式为:网络货物运输由托运人、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三方组成。网络货运平台并非提供居间撮合服务,其和托运方以及实际承运人之间各自建立直接的运输服务关系,网络货运平台公司收取托运方的运输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全额发票给托运方。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形成独立的运输关系,并自行结算相应的运输费用。
但在实务中,有些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往往异化为只是提供居间服务,但为托运人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托运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的网络货运平台甚至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运输交易,直接沦为开票公司。
(二)网络货运业务模式下的三方主体
网络货运平台用信息化技术和运营管理能力为中小货主企业和中小物流企业、个体司机搭建了线上直接对接平台,减少了中间环节,实现供需信息线上互联互通。其主体涉及到托运人、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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