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及合规路径构建|京衡研究获奖论文 | 经营者( 三 )



(一)实际承运人的问题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托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之间是两个货物运输关系。但实务过程中,实际承运人往往有异化现象,这里的实际承运人异化现象往往有两类,一类是实际承运人系托运人自己原有的车队;另一类是实际承运人系托运人自己联系的个人司机,托运人让上述货运司机在网络货运平台注册为用户,但实际业务系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自行交接完成,只是在网络货运平台作了系统录入,并由网络货运平台为托运人开具了货运发票。而不少网络货运平台为了迎合托运人的需求,亦明知或默许了上述的方式。

而在实际操作中,甚至会出现已经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后,补录货运司机的注册信息等情形,而基于平台的数据化管理,上述行为在网络货物平台系统上留有痕迹,而一旦查实上述行为,网络货运平台的该行为可能被认为仅仅起了居间撮合的作用,将成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之禁止行为,涉嫌交易不真实的问题。

(二)货物运输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问题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以及第十八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因此,对于网络货运平台,其对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要予以保障,而不仅仅只是作形式上的审查。

但在实务中,网络运输平台往往疏于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因此,即使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也容易出现运输货物与网络货运平台录入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亦会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

(三)发票问题

发票环节是网络货运平台的关键环节,且由于很多网络货运平台能够享受到地方财政奖励政策,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些网络货运平台往往沦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工具。而开具发票,必须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但如网络货运平台对运输、交易的过程缺乏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只是根据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输入的货物信息开具发票,往往会出现实际运输的货物与网络货运平台记录的不一致之情形,甚至会出现托运人、实际承运人进行补录之情形。

另外,如本文前面所阐述的实际承运人所存在的问题,如果网络货运平台实际不参与货物的运输,而只是在平台上作了相应的记录处理,而这些情形一旦被查实,网络运输平台往往就面临税务风险,甚至有刑事风险。

(四)资金问题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由网络货运平台与托运人签订合同,实际委托承运人进行运输,并由网络货运平台与实际承运人完成结算。而实际中由于网络货运平台结算具有滞后性,如本文前面所述的实际承运人,比如托运人自己找的个体司机,在其实际完成运输货物之后,会要求货主立即支付运输费用。托运人往往先行支付了运输费用,而在此种情形下,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托运人已经支付网络货运平台运输费的情况下,会导致形成资金回流现象;另一种是,托运人没有支付网络货运平台运输费用,两方之间往往只约定了手续费,即只支付了手续费,这些情形给网络货运平台造成相应的涉税风险。

三、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路径构建

网络货运平台基于其行业属性的不同,涉及到众多的配套业务和众多的运营模式,在试点的两年时间中暴露出的税务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业务合规是网络货运平台的生命线,而发票风险是网络货运平台业务合规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合规路径的构建问题,本文拟从以下方面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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