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及合规路径构建|京衡研究获奖论文 | 经营者( 二 )



1、托运人
【 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及合规路径构建|京衡研究获奖论文 | 经营者】
在《暂行办法》规定的运行模式下,托运人直接与网络货运平台签订运输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权利义务等,资金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均在托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公司之间直接发生。这也是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可以直接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托运人的原因所在。

2、网络货运平台

网络货运与传统的货运代理及货运经纪的业务模式不同,是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货运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动力信息,并对货源和车辆信息进行管理。网络货运经营者以名义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同时需要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由平台支付运费,而非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1]。网络货运平台并非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居间撮合服务,其对托运人而言,提供的系运输服务,负责对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及管理。但在实务中,网络货运平台的身份往往会产生异化,具体在下文予以阐述。

3、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在网络货运中接受网络货运平台的委托,负责实际货物的运输,即实际承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之间建立货物运输关系。而目前主要的实际承运人,系零散的货车司机。通过网络货运平台的优势,促进网络货物运输的发展,降低货物运输的成本,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

(三)网络货运业务资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网络货运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9年9月24日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的规定,办理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应当取得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EDI证”)、B25类“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还需要办理公安部核准颁发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达到三级(即“三级等保”)。

此外,网络货运平台需要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同时具有《服务指南》中规定的相应功能要求,即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即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网络货运平台的数字化建设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应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监控能力。
参与人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与政府。企业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需衡量税制优化后的潜在收益与争取政策的潜在成本;政府基于税收中性、鼓励发展、征管便利的目的也需衡量其中成本与收益。因此,两者的行动策略可简单表述为企业对于税制优化的选择为提出与不提出二者之一,政府选择进行调整或不调整之一。


二、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主要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理应受到相应的制裁,本文在此不再展开论述。本文试图对有真实交易背景下的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论述。

本文所谈的真实交易背景,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真实交易存在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网络货运平台主要就是为此进行了业务流程的载入,并开具了相应了发票;另一种是托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之间有真实的交易,但实际发生的交易与网络货运平台载入的业务存在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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