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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在一起 , 拌嘴吵架是经常的事情 , 有时候也会动用武力 , 但应当适可而止 , “打赢坐牢又赔钱 , 打输住院又受痛” , 对双方来说都得不偿失 。
而且人在任何时候都要秉持内心的善良 , 彼此包容和谅解 , 而不是互相伤害 , 一旦把握不住 , 不仅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 还会导致矛盾升级不可调和 。
谁又不想有个安稳的人生呢?
我是京子光 , 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 , 欢迎阅读 。
王赟和邹强同在吉林一个偏远城市长大 , 理论上来讲 , 属于总角交情 。 世上的事情就是这样凑巧 , 成人后两人又同往长春市主城区打工 , 平时相互邀约常常在一起玩扑克打发休闲时光 。
都是二十啷当岁的人 , 到底还没有完全经受人生磨砺 , 说话行事自带一股火爆味儿 , 打牌的时候尤为突出 , 口角不断 , 相互诋毁 , 不亦乐乎 。 其实这种状态在年轻人当中十分常见 , 只要不计较 , 一切都好说 。
可是有一天 , 王赟和邹强再次一起打牌的时候 , 因为受不了邹强的损言损语 , 双方发生了口角 , 由于各不相让 , 后面是越说越难听 , 最终动起了手来 。 邹强比王赟要高一个头 , 打架的事王赟是不赶趟的 。
后来在邹强的拳打脚踢之下 , 造成王赟的头部和面部受伤住进了医院 。 或许觉得自己下手太重 , 在王赟住院期间 , 邹强主动前往探望并当场道歉 , 还向王赟给付了3000元钱 , 但并未取得王赟的谅解 。
以前虽然也颇有争论 , 但好坏都没有拳脚相加 , 这一次王赟觉得无论如何都不能原谅邹强 , 否则今后自己怎么做人呢?出院后 , 王赟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 要求邹强赔偿自己因遭殴打带来的各项损失近4万元 。
为此 , 王赟还列出了损失明细 , 除了医疗费之外 , 具体为误工费63天 , 护理费和住院补助费各49天 , 还有在住院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 。 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来说 , 王赟提出的并不格外 。
但邹强对此并不认同 , 觉得王赟有过度医疗的嫌疑 , 因为按照当时王赟的伤情大多是皮外伤 , 根本不可能住院一个多月 , 而且其提出的多项费用的金额并不合理 , 有些已经超过了参照吉林省年度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职工收入平均水平 。
随后邹强向法院申请了医疗期限鉴定 , 得出的结论为 , 被鉴定人王赟此次外伤致使头皮挫伤、面部挫伤治疗症结时间评定为3周 。 按照有效时间来计算 , 确定护理费和住院补助费应该为21天 。 从这个事实来判定 , 王赟是过度医疗行为 。
其实从社会伦理道德范畴来讲 , 过度医疗行为最初并不是特定为患者 , 而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 , 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 , 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 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被禁止的行为 。
所以 , 在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当中 , 受侵害一方过度医疗也是被法律所不允许的 , 侵权人如果质疑过度医疗 , 则可以提出鉴定申请 , 法院判决并不完全依赖于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据 , 如果鉴定结果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据相冲突 , 法院会支持鉴定结果 , 这个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指定 。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 ,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 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
打架斗殴虽然是一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的行为 , 法律也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但被侵权人如果过度医疗 , 则是一种试图损害他人利益的不合理请求 , 这种行为法律也是坚决零容忍 , 不会予以支持的 。
最终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吉林省当年度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 , 核算邹强应赔偿王赟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21天 , 加上住院费和交通费 , 总计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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