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贿的帝国 从制度腐败化到腐败制度化( 三 )
到18世纪末 , 这种营私舞弊行为恶性发展 , 每个海关监督在3年任期内所能做的一切就是尽量饱其私囊 。“一个‘广州利益集团’形成了 , 它逐渐把从贸易吮吸来的款项变成了与外商或公行有关联的所有大、小官吏的资财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
海关制度在成为分赃平台的同时 , 也成了一只寄生吸血的巨大蚂蝗 , 外商与行商成为“宿主” 。而在大清特色的制度下 , 行商作为外贸的第一责任人 , 应对蚂蝗便成为其第一要务 。
制度设计上 , 行商虽然主要听命于海关 , 但是 , 无论是两广总督、广东巡抚还是广州城里的其他各种衙门 , 都能有各种各样的方式管到行商们的头上 ,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 对于这些神通各异的八仙 , 行商们自然是谁也不能得罪、谁也不敢得罪 。
“公行”一方面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并得到政府的充分支持 , 另一方面又作为官吏们想要从中大捞一笔财富的输导线 。“粤海关监督必须在他作为正式陈报的征收以外找到一笔巨款 , 如果拘泥于固定税则就会使他做官的主要目的成为泡影;因此 , 公行就被他用作榨取对外贸易的工具 , 并从中勒索一笔自罗马帝国鼎盛时代以来无与伦比的私人收入 。总督也必须装满他那只张大了口的钱袋 , 因为他具有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最后责任;他随着粤海关监督之后 , 也分润一部分赃款;同时从一世纪的经验中已经察觉 , 要使外商按步就班地遵守官吏制定的法律和他们的命令 , 最便当的方法就是通过公行 。这对于总督是这样 , 对于广州的每一个官吏也是这样 , 公行成为所有争执的不可缺少的缓冲物了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
这种多管齐下的勒索 , 对行商和外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 不仅增加了他们的成本 , 更令他们对那些无规则可循的潜规则成本不可预测 。
3、难以承受的勒索
1724年 , 行商们开始用脚投票了 。大批行商为了逃避广东的苛捐杂税 , 转移到了福建厦门 。
1727年 , 不堪重负的广州洋商们扬言 , 如果广州的官员们再不控制勒索的胃口 , 他们将离开广州改去厦门 。这一威胁换来了粤海关的一道承诺:不课征多于正税的数额 。但次年 , 他们就不得不接受额外的10%的从价附加税 。1732年 , 洋人们再度抗议 , 并将商船停泊在虎门口外 , 拒绝入港 , 要求取消1715年后增加的所有苛捐杂税 , 粤海关部当即应允 , 但从未落实 。
外商们的负担主要是三块:正税一是“船钞” , 即根据船只的大小、长宽以及路程远近收税 , 但因为估算困难 , 实际操作中基本按照船只梁头的长宽为标准定税 , 所以又叫“梁头税” 。正税二是“货税” , 就是根据不同货物课税 。中国的正税 , 即便加上4%(康熙时)、最高甚至10%(乾隆时)的附加税 , 比诸当时的西方诸国 , 依然十分低廉 。
正税之外 , 是杂税 。据Peter Auber出版于1834年的《中国政府、法律及政策大纲》一书 , 潜规则下 , 每艘商船必须缴纳高达1950两银子(相当于如今39万元人民币)的苛捐杂税 , 虽然外商们先后在1734年、1737年、1747年、1752年、1754年、1760年等年份提交了6次抗议 , 全都无效 。
美国当代学者Frederic Wakeman指出 , 海关监督的日益贪污腐化 , 与贸易垄断商的信用日趋不稳定及鸦片自由贸易的兴起 , 构成了破坏经济平衡体系的三大因素(《剑桥晚清史》) 。
在强大的公权力下 , “奶牛”们的选择空间越来越小 。
1754年 , 行商中的一部分 , 被政府赋予了一项更严峻的任务:担任外商们的“保商” 。“保商”的垄断地位得到了加强 , 所有外贸必须经由他们进行 , 其他中国商人包括行商不能染指 。外商只能把货物卖给自己被指定的“保商” , 并且 , 价格是由“保商”来确定 , 外商可以选择接受价格或者带着货物离开 , 而不能更换“保商” 。
除此之外 , 外商们就什么都不需要操心了 。根据新的法规 , “保商”必须为外商安排办公室、楼房、住所 , 物色仆人并替仆人们作保 , 过驳货物等 , 但行商也要为外商的“奉公守法”承担第一责任 。而政府对于“保商”们的基本要求 , 就是他们必须为行商及外商应该缴纳的各种税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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