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贿的帝国 从制度腐败化到腐败制度化( 五 )
这笔基金是庞大的 , 行商们必须缴纳年利润的10% , 而外商们则必须缴纳货物价值的3% 。这种潜规则 , 老外们并不喜欢 , 尽管他们对中国低廉的“正税”赞不绝口 。1793年 , 在著名的马戛尔尼出使中国时 , 他的使命之一就是“摆脱广州官吏强加于该口岸贸易的限制和勒索” , 这是英国政府第一次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反腐败要求 , 但如同他要求自由贸易一样 , 最后毫无结果 。
外商们统计出的“公所基金”用于支付政府勒索的数额 , 是惊人的 。根据1807~1816年的统计 , 剔除其中的支付外商债款的部分 , 纯用于政府勒索的是:
其中 , 1809年的数额之所以庞大 , 是这年“公所基金”支付了一笔12万两(约合人民币2400万元)的“皇上万寿庆典”赞助款 。
这些开支 , 除了每年5.5万两的“贡价”(“公行”上缴北京的固定规费)之外 , 大量的都是“军需”“军费”“河工”等 。而这些均是正项税费之外的额外负担 。
《剑桥晚清史》更是指出:“东印度公司经查明者 , 在1807 年和1813年之间从公所基金中至少公开支出了总额498.8万两银子 。”这是一笔更为惊人的数字 , 相当于年均70万两 , 当然 , 其中包括了为行商们代偿外商债款 。遗憾的是 , 《剑桥晚清史》没有提供这个数据的具体出处 。
催生行贿基金的制度根源 , 除了海关制度外 , 还有财政制度 。
清帝国政府并没有完善的预算制度 , 在“永不加赋”固定了最大宗的田赋之后 , 财政的任何额外支出 , 都需要临时的额外课征 , 而这种缺乏规范的行为 , 给官僚体系提供了极大的寻租空间 。
“额外征课和征收人员的摊派 , 虽然一向为中国政府的清议所不齿 , 叫它做‘勒索’或‘聚敛’;但征收方法既然给个人贪污大开方便之门 , 它就仍旧不失其为中国的制度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
财政成为“腐败化制度”的另一个体现 , 是帝国地方政府的开支 , 并没有规范财政拨款 , 而必须由各级行政长官在自己的俸禄中自行解决 , 这为他们的勒索提供了最为理直气壮的客观理由 。“在西方 , 征收人员都各有一定的薪俸 , 也可能对他所征收的款项另给酬金 , 但一定要由国库核给;并且县行政首长也有一份适当的和足够一切开支的薪俸 。中国却不是这样 , 征收人员和县行政长官都必须设法自给 。征收人员虽然自收摊派 , 但不要错误地以为他所得的税款可以完全放进私囊;为了保全他的地位 , 他还必须要填满所有他的直接上司们的欲壑 , 使他的上司们刚巧都能得到那中国意义的所谓“薪俸” 。知县到任之后 , 必须在他的任内每年一度或数度对他的直接上司 , 即知府和道台 , 有所报效 , 数目的多寡 , 看缺的肥瘠确定 。他更要使省里的权要 , 即臬台、藩台、巡抚、总督等都能满足欲望 , 因为他的得缺、留任和升迁都完全取决于他们的喜怒;他也不可忽视大人物们的文案和师爷一类人员 , 因为这些人都能在他们主人的耳边给他说好话或者说坏话 。知府和道台也是这样;粤海关监督和其他优缺也并不是例外 。省中的显贵也必须在京师设法巩固他们的地位 , 他们把得自僚属的一部分赃款也要照例以差不多一定的数额转手奉献给京官、枢臣和宫廷的内侍 , 如果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人 , 这人就会设法弄得这个但图自肥的官吏也一个钱都剩不下 , 或者阻碍他的升迁 , 甚至对于有利该省的一切建议也多方留难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
对于“公所基金” , 《剑桥晚清史》认为“是1796 年以后席卷中国的社会混乱的标志 。在乾隆时代的最后几年 , 出现了传统王朝衰败的最初迹象……”
“公所基金”作为行贿基金 , 行贿的对象是官方 , 而非政府官员个体 。对于政府官员的私人孝敬 , 自然不在基金的支付范围之内 , 而要由行商们自行解决 。一个政权放弃了显规则的正道 , 却要从潜规则的歧途上聚敛 , 自然难以避免整个体制乃至全社会的腐败与沉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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