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电梯却不能坐,物业:因为你对门邻居不同意(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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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
不履行义务
坊记一路的调查显示 ,
产生如今这个荒谬的结果 ,
追根溯源就是十年前物业的妥协 ,
和由此产生的一份
错误的业主大会决定 。

有人或许要说了 , 十年前的意见征询中 , 28户一层业主中 , 24户明确表示不需要坐电梯 , 既然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 , 那凭啥还要摊那一层的电梯费 , 履行缴费义务呢?
这其实是有现行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 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也就是说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一样 , 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 , 并且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 , 其运维成本就会有明显降低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一层住户可以放弃使用电梯的权利 , 但是不能不履行缴纳电梯费的义务 。
另外 , 虽然一层的业主可以放弃使用电梯 , 但因为电梯正常使用获得的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收益 , 并不能把一楼业主完全\"剥离\" 。 比方说 , 维修楼顶外墙 , 可能都要用到电梯 , 而这类维修就属于公共的公共利益 , 一楼业主也是可以从中受益的 。
所以 , 一层住户可以说电梯我用不到 , 但是这笔电梯费不能不交 。 既然这样 , 十年前物业的妥协 , 就是没有严格依法办事 。
厘清了这当中的法理之后 ,
希望业委能尽快重新召开业主大会 ,
把当年的错误早点改正过来 ,
也让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全体业主 ,
可以正常地使用电梯等公共设施 。
【有电梯却不能坐,物业:因为你对门邻居不同意】来源: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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