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中奖轿车,主办方赖账兑奖时只给模型,法院判决:给真车!


女子中奖轿车,主办方赖账兑奖时只给模型,法院判决:给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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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举办活动 ,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 , 常常会设立价值不一的奖品 。 一般凡设立都必需兑现 。 近日 , 一则女子中奖“轿车” , 兑奖却给模型的新闻引起网友热议 。 事情一出 , 网友纷纷表示:玩不起就别玩!那么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呢?
罗女士被朋友林欢邀请一同去参加某公司举办的活动 。 在抽奖环节中 , 罗女士抽中特等奖 , 一看对应奖品 , 居然是一辆轿车 , 这可让罗女士十分激动 。 活动结束后 , 罗女士找承办方兑换奖品 , 谁知却被告知奖品是内定给公司员工的 , 相关人员在操作中出现了纰漏 , 这才被罗女士抽中 , 所以无法兑换 。 争执中 , 承办方表示 , 自只是负责举办活动 , 对于奖项的设立只是“听从吩咐” , 给车可以 , 但只能给模型 。

 罗女士认为 , 收到的邀请函明确写明活动现场的特等奖是某品牌的一辆轿车 , 现在自己抽到特等奖 , 有权要求对方交付奖品 , 但轿车却变模型 , 这是明显的欺负人 。 协商无果后 , 罗女士一怒之下将主办方和承办方诉至法院 。
主办方认为 , 自己虽然是主办方 , 但是活动并不是由他们亲自举办的 , 而且公司注册资金才20万元 , 不可能设置如此高额的奖品 , 他们不该为活动承办方的失误买单 。 那么 , 罗女士有权利依法获得奖品吗 , 主办方又是否应该兑奖?
【女子中奖轿车,主办方赖账兑奖时只给模型,法院判决:给真车!】
 律师观点:
首先 , 主办方设置奖项 , 在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中挑选出部分人 , 由他们取得奖品 , 因此 , 主办方和抽奖者已经成立合同关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因此 , 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各方的合意履行相应的义务 。 既然主办方已经举办抽奖活动 , 并且罗女士已经中奖 , 同时 ,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也没有违背任何的公序良俗 , 故:该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 。 换句话说 , 罗女士有权利取得奖品 。
其次 , 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对于主办方来说 , 在举办活动时 , 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并且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应该履行 。 本案中 , 作为主办方 , 现场组织了抽奖及颁奖环节 , 事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兑奖 , 显然违背了其对活动参与者公示的抽奖、中奖规则 , 故公司应履行承诺 , 进行兑奖 。
最终 ,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 , 主办方向罗女士交付汽车 。
提醒大家:抽奖活动 , 双方缔结的是射幸合同 , 即当事人一方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的合同 。 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抽奖活动的组织者在设立奖品时 , 应该做到:明确奖品 , 精确描述 , 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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