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葫芦岛68岁女子徐丽(化名)骑自行车经过一处涵洞桥时 , 连人带车一同落水 , 溺水死亡 。 关于徐丽是失足落水 , 还是去捡拾水中物品时落水 , 存在不同说法 。 而徐丽的家属将该桥管理单位告上法院 , 索赔十万元 。 家属认为 , 桥上没有护栏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 。 2022年2月从法院获悉 , 管理单位最终被判赔8.5万余元 。
女子徐丽68岁 , 家住辽宁葫芦岛 。 案发当日 , 徐丽骑自行车回家 , 途径102线国道北侧方老五小卖店东门洞通老市场的通道门洞北涵洞桥时 , 人和自行车一同落入水中死亡 。
报案人证实看见是死者徐丽蹲在桥上弯腰够东西翻落桥下溺水死亡该桥临河面未设置防护栏 , 宽3.5米 。 此后徐丽的亲属诉至法院 , 要求涵洞桥管理单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
一审法院认为:经证人亲眼所见是死者徐丽在桥上弯腰向下够东西翻入河中溺亡 , 她的死与桥梁未设置防护栏没有因果关系 , 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 。
而家属不服上诉 , 称认定死者徐丽蹲在桥上弯腰够东西翻落桥下溺水死亡错误 , 该认定违背自然规律和常理 。 徐丽不是以捡破烂为生的人 , 桥面距水面二米左右高 , 不可能从那里够东西 , 如果够东西 , 所骑的自行车应当停放在桥上 。 在该桥临河面不设防护栏存在过错 , 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
家属不服上诉 。 葫芦岛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家属仍然不服 , 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省高院再审查明 , 受害人徐丽落水后 , 绥中县消防队到现场救援 。 参加救援工作的队员证明 , 徐丽被打捞上来时的状态为 , 后背露出水面 , 双腿跨在自行车上 , 向右侧方向倒下 , 右腿压在自行车下面 。
省高院再审认为 , 本案争议焦点为管理单位是否应对徐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作为对包括案涉涵洞桥在内的市政设施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 , 如果出现了市政设施致人损害的情形 , 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推定管理单位对发生的损害存在过错 , 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徐丽落入河中死亡 。 根据当时参与消防救援的队员证言 , 徐丽死亡时的状态仍为骑行状态 。 虽然涵洞桥附近住户的证言证明其看到徐丽是因在桥上弯腰向下够东西翻入河中溺亡 。 但根据证据规则 , 作为参与救援的专业人员 , 其二人的证言证明力强于附近住户的证言 。 况且从日常生活常识看 , 如果徐丽是打捞东西而坠河 , 自行车应当遗留在岸边 , 自行车和人同时坠落且死亡时仍为骑行状态的可能性极小 。 故根据证人证言和常识 , 本案中证明徐丽在骑行自行车过程中落入桥下水中从而导致的死亡后果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 , 应予采信 。 能够认定徐丽是在骑行自行车过程中落入桥下水中死亡 。
案发时该路桥处没有护栏 , 存在一定危险因素 。 其次 , 依据住建部颁布的《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 该处桥梁应当设立一定高度的护栏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 本案中该桥梁未设置护栏 , 存在安全隐患 , 市政管理处具有市政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 , 徐丽的死亡后果与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 绥中县市政管理处存在一定过错 , 其应对徐丽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辽宁68岁女子骑车过桥落水身亡!家属索赔十万 声称“桥上无护杆”】法院终审判决:涵洞桥管理单位赔偿家属8570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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