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嫖娼嫌失足女太黑,放弃后又被拘留,直呼太冤


案例:男子嫖娼嫌失足女太黑,放弃后又被拘留,直呼太冤


案例:2018年10月10日晚上 , 贵阳一男子陈某 , 因一个人住酒店时太寂寞 , 于是就通过网络联系到失足女侯某 , 两人在网上商量好以800元作为交易价格 , 后失足女侯某前往陈某所在酒店的房间 。 见到侯某后 , 陈某二话没说将800元转给了侯某 。 然后侯某去洗澡 , 洗完澡两个人开始聊天 , 这时陈某发现失足女侯某皮肤太黑了 , 自己无法接受与侯某发生关系 , 后陈某准备让侯某回去 , 正在这时警方恰好在该酒店办理抢劫案 , 顺便将陈某和侯某的抓获 。

公安机关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2日 , 后陈某认为其并没有实施嫖娼行为 , 拘留2日显然不妥 。 后陈某将公安机关行政起诉至法院 , 要求撤销原处罚决定 。 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请求 , 撤销了处罚决定 , 公安机关不服上诉 , 二审法院又进行改判 , 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正确 。
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相关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 , 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 , 认错态度好 , 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陈某恰恰满足第一条 , 陈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 , 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 , 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 因此公安机关对陈某的处罚并无不妥 。
事情到此 , 很多人仍然认为陈某太冤 。 一般来说如果从刑法的角度来讲 , 因为陈某嫌侯某皮肤太黑 , 放弃嫖娼 , 属于是犯罪中止 , 因为对于大多数朴素的人而言 , 皮肤黑并不能成为放弃嫖娼的理由 , 皮肤黑并不能阻挡嫖娼行为的实施 , 因为对方皮肤太黑而放弃嫖娼 , 属于是能为而不为 , 相当于刑事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 犯罪中止的处罚是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应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应当减轻处罚,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理解 , 对陈某不应该处罚 , 批评教育即可 。
但是嫖娼行为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 并不是犯罪 , 所以就没有犯罪中止这一说 。 本案的争议之处在于 , 陈某并没有和侯某发生关系 , 陈某先将嫖资支付给候某 , 后陈某主动放弃实施 。 这种情况到底该不该进行处罚?
陈某的行为属于已经着手实施违法行为 , 主观意识是追求其结果发生的 , 仅仅是因为不满意侯某的肤色外形而未能发生性关系 , 设想如果侯某长的漂亮或肤色好陈某就会实施 , 陈某不是不想嫖娼 , 只是不符合自己的期待就放弃 , 而不是因为伦理道德良心发现终止犯罪的 , 所以对陈某进行相应的处罚 , 是可以理解的 。
【案例:男子嫖娼嫌失足女太黑,放弃后又被拘留,直呼太冤】俗话说 ,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我们每个人都要规范自己的行为 , 不可做一些出格的事情 。 嫖娼行为危害极大 , 不仅危害身心健康 , 还可能感染很多严重的性病 , 甚至还会影响家庭稳定 , 影响工作和大众形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