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一起党员干部同时犯贪污、受贿和诈骗罪案


三堂会审 | 贪污又部分归还 如何确定既遂时间
特邀嘉宾
齐 涛 常州市天宁区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
王伟民 常州市天宁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王聚涛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朱兆林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编者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一起党员干部同时犯贪污、受贿和诈骗罪案】这是一起党员干部同时犯贪污、受贿和诈骗罪 , 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案件 。 本案中 , 汤建伟犯贪污罪、受贿罪由监察机关调查 , 犯诈骗罪由公安机关侦查 , 办案中如何做好协调配合?汤建伟以推进拆迁工作为由向相关施工单位收取275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 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此后 , 其又从275万元中拿出30万元用于拆迁工作 , 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汤建伟一人犯三罪 , 其中诈骗罪构成自首 , 这对最终量刑有何影响?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
基本案情:
汤建伟 , 男 , 1969年11月生 , 中共党员 。 曾任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 常州市天宁区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任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东扩融合发展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东扩融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 , 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案发前任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 。
一、贪污 。 汤建伟在担任东扩融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期间 , 以推进东扩融合发展区(以下简称发展区)拆迁工作、解决拆迁矛盾之名 , 于2018年4月至8月间先后向发展区内7家施工单位索要钱款共计275万元 , 并许诺后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 同时向相关施工单位出具了加盖东扩融指挥部公章或由其个人签名的收款证明 。 2019年1月 , 汤建伟调离东扩融指挥部 , 同年2月、6月 , 经拆迁户王某某催要 , 向其支付30万元补偿金 , 剩余245万元均被汤建伟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
二、受贿 。 2012年至2018年间 , 汤建伟利用其担任郑陆镇副镇长、东扩融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 , 在工程承接、施工监管、款项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 索取或非法收受邱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7万余元 。
三、诈骗 。 2018年9月至2021年2月 , 汤建伟谎称发展区内有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需缴纳投标保证金、评标费以及购买门面房需支付预付款等 , 先后骗取14家单位及个人钱款共计3926万余元 , 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3月3日 , 天宁区纪委监委对汤建伟立案审查调查 , 同年3月9日 , 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6月7日 , 天宁区纪委监委给予汤建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6月8日 , 天宁区监委将汤建伟涉嫌贪污罪、受贿罪问题移送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2021年6月17日 ,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将汤建伟涉嫌诈骗罪问题移送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提起公诉】2021年9月22日 , 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汤建伟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罪向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一审判决】2022年2月9日 , 天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汤建伟犯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 并处罚金250万元 。 汤建伟未上诉 , 判决现已生效 。
汤建伟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 , 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在调查和侦查中如何做好协作配合?其能轻易骗取管理服务对象数千万元 , 原因何在?对做好监督工作有何启示?
齐涛:首先 , 确定互涉案件的查办主体 , 移交涉嫌诈骗罪的线索 。 我委在办理汤建伟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过程中发现 , 汤建伟还存在以虚构工程项目方式骗取多家单位和个人支付工程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的行为 , 涉嫌诈骗罪 。 诈骗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罪名 , 但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全案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 前期 , 我们在调查汤建伟涉嫌职务犯罪过程中 , 初步收集了汤建伟涉嫌诈骗罪的相关证据 , 如部分被害单位、被害人证言 , 相关款项收取、支付凭证以及汤建伟专门用于诈骗的假公章等 , 之后 , 将这些线索通过案管部门移交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立案查办 。 其次 , 加强协作配合 , 协同做好取证工作 。 在天宁分局对汤建伟涉嫌诈骗罪的侦查过程中 , 由于汤建伟被我委留置 , 我们在基本完成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同时 , 及时协助天宁分局到留置点开展讯问 , 并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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