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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吞了我一万 , 难道银行不用负责任吗?”黑龙江哈尔滨 , 男子拿着两万元现金 , 到银行ATM存款时 , 成功存入1300元后 , 自称被ATM吞了一万 , 遂找工作人员处理 , 工作人员登记后 , 男子到柜台存入手上剩余的8700元 。 事后男子多次要求银行返还一万元未果 ,
(案例来源:黑龙江高院)
58岁男子王某是物业公司员工 。 事发当天上午10时许 , 王某拿着两万元现金 , 来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
一开始时 , 王某是准备到柜台办理的 , 可当时由于人太多 , 王某遂来到了ATM机前 , 操作存款业务 。
王某成功存入1300元 , 因未能识别退回600元 。 随后王某又放入一万元 , 因ATM没有显示成功存入 , 遂找工作人员过来处理 。 工作人员登记后 , 男子到柜台存入手上剩余8700元现金 。
事后银行工作人员称 , ATM并未发生过吞现金的情况 , 王某听罢火冒三丈 , 并声称这是他两个月的工资 , 不能说没了就没了 , 并强烈要求银行给他一个说法 。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 , 王某决定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银行赔偿10000元 。
王某的诉求是:
1、银行返还自动存取款机所吞10000元;
2、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但是银行却认为没有吞钞的情况发生 , 并作出举证:
1、王某在该ATM成功存入1300元人民币 , 当时机器显示未识别6张百元人民币已返钞 , 13张百元进账成功 , 事后王某到柜台存入8700元现金 , 以上情况属实 。
2、王某举示三张照片 , 拟证明其在存款的过程及发生吞钞的事实 。 银行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 , 不能证明待证问题 。
3、王某举示作废重要单证登记簿 , 证明吞钞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 。 银行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 对证明问题有异议 , 银行在有人主张发生吞款或吞卡时即进行登记 , 以便事后核实 , 登记的信息不一定是真实的 。
银行的意思就是说 , 登记簿记录是工作人员得知王某反馈有吞钞情况后 , 进行情况登记的工作记录 , 并非代表确实发生了吞钞事实 。
4、三段监控视频 , 只能证明王某在事发当天手持现金到ATM存款 , 但并不能证明其手上的现金有两万元 。 王某亦不能举证其手上的现金数量 。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驳回王某的全部诉求 。 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 , 均由王某承担 。
事后王某还是不服气 , 准备申请再审 , 但高院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
那么本案王某败在哪呢?
首先 , 本案是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 , 谁举证”的原则 。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 承担不利后果 。
其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 , 关于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判断的规定 , 即民法所述的“高度盖然性” 。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是法官要根据社会大众
换句话说 , 即便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 , 但如果根据社会公众绝大部分人的生活认知来判断是哪一方说的可能性更大 , 那法官就可以确认这可能性更大的是事实 。
具体到本案中 , 银行举证的视频资料和ATM的数据能够客观反映王某当时自助存款的具体金额 , 就举证来讲 , 银行是更有可信度的 。
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储户来说 , 还是比较信任银行ATM的 , 一般人都不会相信银行的ATM会吞钞后没有后台记录 。 所以法官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这一证明标准 , 可以判断银行的举证是更符合事实的 。
那么大家认为 , 王某的话可信么?欢迎大家讨论!
【男子到ATM存款时,自称被吞钞1万,三次告上法庭后,男子均败诉】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 , 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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