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14岁中学生因肢体冲突致同学死亡,能否构成故意杀人?


灵璧14岁中学生因肢体冲突致同学死亡,能否构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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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14岁中学生因肢体冲突致同学死亡,能否构成故意杀人?


很多人认为 , 都发生肢体冲突了 , 同学都死了 , 还不构成故意杀人?那么笔者反问一句:该14岁的中学生有杀人的故意吗?因为跟同学发生些肢体矛盾就想杀同学 , 恐怕不见得吧?接下来让我们看下事情始末和警方通报 。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4月2日灵璧县公安局发布通报 , 3月31日23时许 , 安徽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学生徐某邦(男 , 14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磊(男 , 14岁)在学校宿舍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 , 致王某磊倒地 。 后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 , 王某磊经抢救无效死亡 。 犯罪嫌疑人徐某邦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
据查 , 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冲突过程中 , 无其他学生参与 。 为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 , 市县两级法医正对被害人进行尸检 。 目前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首先大家先别造谣是被群殴导致的等等 , 咱们以官方的内容为准 , 回答作者的题目上去 , 该同学能否构成故意杀人呢?那么首先让我们看看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未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 , 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 , 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 。 责任形式为故意 ,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首先 , 王某的生命是非自然终结 , 其次徐某有无杀害王某的故意?笔者认为不构成 , 为什么 , 因为徐某并不会知道自己与王某的肢体冲突会导致王某死亡 , 我认为徐某也不会希望或者放任王某死亡的结果发生 , 如果读者是男生可能更容易理解 , 初中时候一个宿舍的感情 , 或者一个班上好朋友的感情 , 基本除了发小 , 初中的关系最铁 , 我个人不认为徐某会有杀害王某的故意(仅代表个人观点) , 那么徐某如果不构成故意杀人怎么定罪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所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灵璧14岁中学生因肢体冲突致同学死亡,能否构成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 , 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那么首先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前提是徐某认定为故意伤害 , 那么发生肢体冲突能定义为故意伤害吗?笔者认为不能 , 因为在仅出于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 , 造成他人伤害的 , 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基于同样的道理 , 在殴打行为偶然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 , 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再次声明只是个人观点)
最后只剩下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 该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 ,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那么徐某就构成此罪吗?好像也有点牵强 , 但是同学之间肢体冲突致人死亡 , 并且双方是没有持械的 , 好像也只能这么认定?但是如果是定此罪的话 , 可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
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 情节恶劣 ,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大家可以清晰的看到标红部分 , 并没有规定12-14岁需要对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责任 , 其次: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我们可以看到两条规定里 , 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 那么事情最后的处理会变动的很棘手 。
作者再次声明 , 本文是以讨论为主 , 仅代表个人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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