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一场畸形三角恋引发的伦理悲剧( 二 )


毫无疑问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 而王丽荣同样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 她以为只要自己不动手就能逃避法律责任 , 但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 王丽荣不仅要承担责任 , 而且她还是主谋 , 比刘某的罪行更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虽然郑某并没有因为刘某的伤害而死亡 , 但却遭受重创 , 导致面部毁容双眼失明 , 属于严重残疾 。 因此法院认为 , 王丽荣和刘某应该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其中王丽荣的罪行最为严重 , 她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和郑某交往 , 这本不是什么违法行为 , 最多属于不道德 。 但她因为和郑某分手而心生怨恨 , 教唆刘某向郑某泼硫酸 , 情节严重 , 动机卑劣、手段残忍 , 是以法院对其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至于刘某 , 虽然是行凶者 , 但却受到了王丽荣的教唆 , 并不知道实情 。 因此相较王丽荣而言 , 他的罪责稍轻 。 但同样也难逃法律的追责 , 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残疾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
至此王丽荣和刘某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 可惜郑某的余生 , 只能在一片黑暗中度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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