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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 “欠债还钱 , 天经地义” , 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人欠钱不还 。 比如湖南就有一男子 , 借了朋友3500元后 , 长达22年不还 。 根据两人当初立下的协议 , 本息总额已经高达40万 。 最后债主将男子告上法庭 , 而法院也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
湖南永州的陈砦(化名)和老朋友赵颉(化名)十几年来关系一直都很亲密 , 但在20多年前 , 因为一件事两人的关系降至了冰点 。 原来在1999年 , 陈砦找赵颉借了3500元 , 但是却在长达22年间一直没有归还 。
陈砦认为老朋友如此惦记着3500元太过于小心眼 , 而赵颉却认为 , 陈砦言而无信 , 跑到了外地就是为了躲债 。 从此之后 , 这对老朋友再也没有交情 , 发的消息也是催债和推脱 。 直到2021年 , 陈砦回到家乡 , 原本以为时隔21年赵颉早就忘记了当初的事 , 谁知道赵颉看到他后的第一句话就是催他还钱 。
但陈砦要还的钱可不仅仅是3500元本金 , 根据两人当初立下的约定 , 陈砦每过一年没有还钱 , 就要支付巨额的利息 , 如今22年过去 , 利息早就超过了本金 , 高达40万元 。 对于这笔债务 , 陈砦当然不愿意接受 , 他表示自己最多还3500元的本金 , 多的不可能给 。
而赵颉也有自己的理由 , 22年前的3500元和现在的3500元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 更别说两人白纸黑字立下了字据 , 谁让陈砦拖欠债务22年 , 这是他自作自受 。 最后各执一词的两人无法达成协商 , 一气之下赵颉将陈砦告上了法庭 , 请求法院来审理这起纠纷 。
欠债还钱不仅是天经地义 , 同时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 赵颉要求陈砦还钱 , 合情合理又合法 。
虽然法律也规定 , 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但很显然赵颉和陈砦的合同规定了还款日期 , 如果超过日期 , 陈砦就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
这一点在《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中有明确规定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因此赵颉要求陈砦偿还本金加利息的要求 , 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
但这并不意味着 , 陈砦就要还40万元 , 毕竟相对于3500元的本金来说40万元确实是一个天文数字 。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欠债人逾期不还款要支付利息 , 但对于利息的利率也有严格规定 。
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为24% , 法律规定 , 利率超过24%的利息 , 超过部分可以不还 。 意思就是 , 陈砦只要偿还3500元本金 , 和24%的利息即可 。 经过计算得到陈砦应该偿还的利息本金总额为9000余元 , 至此这场纠纷终于结束 。
毫无疑问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 , 虽然有人认为现在的9000元可能还比不上22年前的3500元 ,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 这一判决结果维持了正义和社会公正 。 至于赵颉是否会就此罢休 , 是否会通过其他方式索要利息这个就不得而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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