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未经同意强行二次性交,是否构成强奸?


嫖娼未经同意强行二次性交,是否构成强奸?


【导读】:KTV、酒吧等等娱乐场所 , 是很多年轻人释放心情的首选 , 热烈的噪音 , 绚烂灯光造就的氛围 , 似乎都能够缓解工作后的疲劳感 。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案例分享 , 一起来看看吧 。
【案例说法】:
某日 , 李某到KTV唱歌放松 , 点了陪酒小姐刘某 , 刘某是个十分漂亮的女孩 , 两人一起欢唱喝酒 , 尽管愉快 , 但唱K时间很快就到了 , 李某觉得不够过瘾 , 于是留下了刘某的电话号码 , 两人协商以2500元的价格约一次 , 刘某还没有到下班时间 , 所以李某先行离开 。
晚上十点左右 , 两人来到了约好的宾馆并发生了性关系 , 李某给了刘某2500元 。 刘某拿了钱之后 , 便打算离开酒店 。 但是 , 李某却觉得刘某不能离开 , 自己花了钱的 , 就应该一起在宾馆待上一整晚才行 。
【嫖娼未经同意强行二次性交,是否构成强奸?】李某执意不让刘某离开房间 , 两人争执不下 , 李某怒了 , 觉得自己花了2500元 , 不是白花的 , 于是在刘某的强烈反抗下 , 又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完事后刘某很生气 , 直接报了警说自己被强奸 。

【律师普法】:男子和卖淫女的第二次性行为算不算强奸?
上述案例中 , 刘某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 , 不能因为她是卖淫女就否认男子的强奸行为构成犯罪 。 而李某不让刘某离开 , 使用暴力手段 , 违反女方意志 , 强行与之发生二次性关系 , 这侵犯了刘某性的自己决定权 , 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 , 也就是说 , 刘某是非自愿的 , 所以说 , 刘某涉嫌了强奸罪 , 就算两人之间先前存在卖淫嫖娼关系也不影响后行为的定性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你会觉得李某给了刘某钱 , 刘某就应该如此吗?
其实 , 李某与刘某达成的性交易协议无效 , 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属于非法交易 , 其协议应是无效的 , 嫖资应依法予以没收 。 双方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行为 。
卖淫嫖娼如何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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